隨著國家加大對農村違章建筑的整改,很多違章建筑面臨拆除。有農民朋友向冠領律師咨詢一戶一宅的違建拆不拆:“我的房屋符合一戶一宅,相關部門說是違建,叫我自己拆除,拆了以后我就沒有住所了,不拆可以嗎?”那這種一戶一宅的情況可以強拆嗎?會被強拆嗎?
這個問題的意思是房屋雖然沒有合法手續屬于違建,但符合一戶一宅原則,這種情況下房屋能否被強拆?實踐中有些人存在認識誤區,認為自己的房屋雖然屬于違建,但是只有這一處房屋,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所以不能被強拆。這種認識有兩大錯誤,第一,一戶一宅的規定是為了防止一戶多宅,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而不是違建的合法理由;第二,只要是違建就有可能被拆除,問題的關鍵在于違法建筑而不是一戶一宅。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守如下程序:
第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實踐中,相關部門會結合房屋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常常是以限期整改或是限期拆除通知的形式作出。
第二,依法進行催告。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依法向行政相對人進行催告,催告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可以依法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三,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當事人經催告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告知當事人強制執行的時間、方式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不過,如果是符合以下這些情況下的一戶一宅,則有可能免于拆除;
1、相關法規出臺之前建成的老宅院
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實施,該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2008年1月頒布實施《城鄉規劃法》,該法第一次明確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相關法規出臺之前建成的房屋,違反后來實施的法律,這類房屋不是違建,不能因此認定違建進行拆除。
2、因制度銜接原因手續不全的房子
在農村地區,戶籍管理與宅基地管理銜接不太順暢,公安部門規定要有獨立住址才能分戶,而基層國土部門在戶籍分戶后才能批準使用宅基地,導致一些符合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的農民,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對于這樣的房屋,可以補辦相關手續,就不屬于違建了,不應被拆除。
3、不影響他人的房屋附屬建筑
有些農民在房屋主體建成后,在房邊建造車庫、陽光房、簡易儲物房等,這些簡易附屬建筑一般不會去報批,只要不影響村容村貌,不占用公共部位的面積,也沒有損害其他人利益,沒有鄰里糾紛,此類違建也不會被拆除。
4、符合規劃的農業設施及工業廠房
一些農業設施或工業生產用房,之前建設時由于手續不全,但如果現在符合相關規劃,不占用基本農田,接受處罰之后補辦相關手續,也不一定會被拆除。
5、強行拆除會影響重要建筑物的主體安全
如果房屋和某個重要建筑物聯系較緊,強制拆除的話會威脅到重要建筑物,那么這類違建也可以不用拆。
綜上來說,違建的農村房屋是農民的唯一住房,理論上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不會因為政策的原因而讓農民無處居住。但是,實際中,即使是農民唯一住宅沒有手續也會被拆除。
農村住宅(民宅)的政策是一戶一宅基,同時需滿足當地的有關政策,比如:房屋的占地面積、高度等,還有農具小庫房的面積限制等等。同時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如果沒有辦理審批或實際建造時超出限制,可以認定為違章建
根據《中華bai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du村民一戶只能擁有zhi一處宅基地,dao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農村每戶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所以省市地區規定的標準。也就是說一戶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然后在該宅基地上修建房屋,這就叫做一戶一宅。“一宅”是按農村土地確權的
首先有一點,你需要把問題說的更詳細一些,農村的住宅(民宅)政策的確是一戶一宅基,但是也要同時需滿足當地的相關政策,例如:整棟房屋的占地面積、高度等,還有農具小庫房及附屬房屋的面積限制等等。再來看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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