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集體征地過程中,如果農民拒絕交出土地和房屋,不簽訂補償協議,通常會有委托征收部門或執法單位強制拆遷,當房屋被拆除,土地被占用時,農民們想維護自己的權利,但不知道該起訴誰,且面對拆遷人員,心中有很大的疑惑,這個合法房屋能強拆嗎?
專業做法律的人們都應該知道《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這樣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其實就是司法強拆程序。
一、誰有權強拆農民合法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妨礙國家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拒絕交出土地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律師認為,地方市縣人民政府對補償安置主體沒有特別規定的,在征收范圍內拆除合法建筑物的行政權力屬于土地管理部門。
土地征用的集體過程,拒絕交出被征用土地,房屋或不簽署賠償協議,人民政府土地縣級行政主管部門以上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收到的人征收決定的,在法定期限內,如果你不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也不肯交出土地,用于執行對應用程序的土地管理部門,法院一致認為,人才的土地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們知道,以上人民政府在集體土地的過程中,有權拆除農民的合法房屋。
二、合法房屋被強拆后應該告誰?
在征地過程中,由土地管理部門對拒不交出土地或簽訂協議的人作出書面拆除決定,并拆除或責令限期移交土地決定書等相關文件。
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律師,因為法律的征收部門意識相對薄弱,農民沒有得到任何相關的政府文件,農民將依法強令拆遷房屋。沒有通過簽名行政行為的方式,以確定誰是強拆的主要責任。
律師認為,在法律批準的土地征用過程中強行拆除合法住房引起的行政案件應當基于土地管理當局是主管被告的假設,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推翻這個決定。
三、起訴期限的確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起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期限不得超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一年。”
所以,拆遷工作必須高度重視,積極進行調查維護自身利益工作,這也是被征收人在拆遷征收過程中需要遵循的準則。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事實認定不清晰、法律適用不準確,就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了,以爭取最大的利益。
根據《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
國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對于違法建筑物,則可以通過“行政強拆”的形式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均有權進行行政強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區內,則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規劃區內,則由鄉鎮人
屋主不簽字房屋是否可以強拆(一)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否則屬于違法強拆。(二)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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