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和違建整治等活動中,經常會出現房屋被強拆的情況。對此我們應該積極爭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那么強拆之后被征收人、違建當事人到底有多久的起訴期限呢?
我們在接受有關征收拆遷事宜咨詢的過程中,經常能聽到被拆遷人說房子被強制拆除了,只要在二十年內都是能進行訴訟的。被拆遷人這種想法不但是對法律的片面理解,而且如果沒有及時對強制拆除的行為進行訴訟,那到時吃虧的只會是自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法律有其它的規定外,如果是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當天起六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對提起訴訟的有關不動產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當天起超過20年的,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當天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是不會給予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解釋: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卻沒有把起訴期限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那么起訴期限則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當天開始計算,但是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當天起最長也不得超過1年的時間。
通過上述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如果房屋被強制拆除了,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是應該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如果被拆遷人只是知道房屋要被拆,卻不知道對強制拆除行為是可以提起訴訟的或者行政機關沒有把訴訟期限告知被拆遷人的情況下,被拆遷人想要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那么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被強制拆除1年之內提起訴訟。那么二十年的起訴期限是適合什么情況下的呢?
只有一種情況下起訴期限是二十年的。那就是:提起訴訟的不動產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當天起超過二十年。也就是說如果房子被強制拆除,但因為某些原因,被拆遷人在二十年內一直都不知道房子被強制拆除了。但被拆遷人卻在第二十一年知道房子被強制拆除了。這時候已經超過了起訴期限了,想去法院進行起訴,也是很難維護自己的權利的了。
總而言之,當自己的房屋遭到強制拆除的情況,一定要及時采取法律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知道有起訴期限的情況下對提起訴訟一拖再拖,最終吃虧的只會是自己。
依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拆遷安置糾紛是屬于涉及財產的訴訟,訴訟費用依據涉案財產的數額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
不管此類強制拆違的行為是否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強制拆違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是不是只要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就只能面對被強拆的命運,這是很多被卷入違建糾紛的
沒有房產證不一定會被強拆。沒有房產證不代表就是不合法建筑,是違章建筑。只要具有合法的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未申領房產證,也是合法的建筑,在拆遷時應按照合法程序給予補償。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房屋,國有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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