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各個地方的征地拆遷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正常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那就意味著彼此都是認同該協議,只要簽訂協議的過程以及協議內容合法合規,想要撤回就比較困難了。因為,已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不得隨意變更的,那么是不是就說明拆遷補償協議就具備法律效力了?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雙方以平等身份締結的關于財產所有與補償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致合意,故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就發生效力,但是還存在例外的情況,在有些特定的情況下,即使是按照既定的程序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無法律效力的,所以協議也分為有效和無效。
一、有效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金額、補償方式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段、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所達成一致的協議。
既然是雙方統一意見后才達成的拆遷補償協議,那么就代表雙方承認、認可這份協議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單方面更改。如需更改,必須經對方同意,并協商一致。
一方拒絕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二、無效拆遷補償協議
1.完全無效
(1)房屋征收部門與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征收人訂立的征收補償協議無效;
(2)征收部門與不在征收范圍內的當事人訂立的征收補償協議無效;
(3)征收補償協議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協議無效;
(4)征收補償協議當事人訂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協議無效;
具體來說在下面這些方面簽訂的協議,可以被判定為無效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夫妻共有房屋,只一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同時,依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拆遷房屋繼承人有多人的,其中一人或幾人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協議無效
依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當拆遷房屋繼承人未全體一致同意或其與拆遷人簽協議的繼承人未取得其他繼承人委托授權的,所簽協議無效。
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規定,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備要件之一。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的表達,其合同雙方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根據《中華共和國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相對無效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征收補償協議: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協議,如果只是損害了合同一方的利益,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并非絕對無效,而是屬于可以撤銷的協議。法律授權受害一方可以撤銷這一份協議,由受害方根據自身的利益加以考慮,決定讓協議繼續生效還是申請予以撤銷。但應注意的是,要求撤銷的時間應當在知道被欺詐一年內或因脅迫而簽署協議后一年內。
最后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沒遇到以上的情況,可是在與對方簽訂完補償協議后,拆遷方不履行補償協議合同義務時,被拆遷人可直接拿著協議原件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對方,要求其履行協議相關內容或是支付違約金來賠償相應的損失。有疑惑或問題的時候,建議及時聯系咨詢相關律師,以獲得幫助。
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筑的認定,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范圍,判斷某一建筑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必須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違章建筑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八種:(1)未
協議拆遷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要進行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體土地需要辦理征收手續,而不能簡單的通過雙方協商就將集體土地用于建設用地;此外,《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拆遷協議簽訂的雙方地位平等,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最終協商一致的結果提現,所以雙方都有保留拆遷協議原件的權利。其次拆遷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重要證據,如果拆遷過程中產生拆遷維權,拆遷協議的重要
如果補償協議存違明顯的不公平、重大誤解、脅迫或是欺詐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是解除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