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項目在我們生活中常有發(fā)生,有拆遷就有補償,拆遷難以進行往往是拆遷雙方關于補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而一些比較難以搞定的拆遷戶,拆遷方會采用強拆的方式來加快拆遷進程。那么,我們來學習一下,房屋被強拆如何向國家申請賠償?
時效問題不可忽視
作為被拆遷人,當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內進行有效維權,切勿因過了時效而失去了勝訴權。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決定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執(zhí)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遷行為違法,所以應當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一并提起賠償。而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只要此次維權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么就是違法的,這也是被拆遷人進行維權的有利因素之一。
被拆遷人應當有一定的法律基礎,如果沒有深入的了解,應當及早咨詢律師,委托律師,通過法律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是有期限限制的,對于超期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法院將不會受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知,在法定期間內,被征收人具備“不復議”“不起訴”“不搬遷”這三個前
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guī)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工作。對于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
根據《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
拆遷官司,一般來說,是行政訴訟,應按行政訴訟的程序來辦理:一,訴訟程序:1.一審:(1)起訴: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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