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般認為,征收是一種政府主導的行政行為,為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被征收人雖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生活水平不降低,但卻很難真正的對征收項目說“不”,更難以撼動已然啟動的征收項目向前推進的步伐。那么,國有土地征收可以不同意嗎?有沒有其他補救的措施?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這也就是說,在房屋征收部門未能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補償決定。
對于被征收人不服該決定的救濟方式,《條例》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另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通過上述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在某些條件成立的情況下,即使被拆遷方不同意,也一樣會被強制拆除建筑,征收房屋,那么有沒有其他補救的措施呢?也就是說我們不同意征收,接下來該怎么辦?
辦法一:就征收補償方案提出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這一程序是設置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前的。此時,被征收人如果對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不認可、不同意的話,就可以果斷提出意見。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辦法二:半數以上不同意,開聽證會
《條例》第11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舊城區改建類項目(實踐中還包括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項目等)做了進一步規定,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這里的“多數”應當理解為半數以上。
辦法三:不同意,則不簽訂預征收協議
實踐中,對于舊城區改建類項目經常適用“預簽約”或“預征收”模式開展,即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直接由房屋征收部門出示名為“預征收補償協議”之類的文件供被征收人簽字。如果在一定的簽約期限內簽字的被征收人達到了所規定的比例(通常是80%以上),則預簽的這份協議生效,項目正式啟動;如果在簽約期限內未能達到所規定的比例,則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終止執行,項目就算不搞了。對于這種情況,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其程序特征和法律意義:如果對征收不同意,就不要在預征收協議上簽字;簽了,就視為同意了。被征收人一定要弄清楚搞明白,切忌在稀里糊涂不明就里的情況下盲目簽字,過后又反悔。
需要指出的是,這類程序設置的特點就是將已簽約的作為基數,不斷去引導、爭取未簽約的去簽約,在實踐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如果你不同意,就不要去當那個基數,為自己未來的維權“刨坑”。
辦法四:訴征收決定
《條例》第14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政府在征收活動中是極易出現程序性問題的,因此訴征收決定絕非無意義的程序性動作,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進行。不過“民告官”的訴訟是一項專業技能要求頗高的業務,被征收人通常需要聘請專業征收維權律師來幫助自己完成。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相關補償方案,政府依然可以直接作出補償決定,并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被征收人切勿以為達不成拆遷協議就無法拆遷,對于拆遷中的相關爭議應及時提起程序。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不服補償決定的,也應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
可以。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
土地征收的關鍵不在于農民是否簽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農民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征地是國家行為,是市縣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的。雖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房屋,多少帶
1、房屋價值補償是所有補償中最重要的,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要由又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式來評估確定。對于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對于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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