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事件在生活中偶有發生,關于司法強拆,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里有幾條司法解釋,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提出七種不準予執行的情況
司法解釋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應作裁定
就受理程序及異議處理方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司法解釋明確此類案件管轄權
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司法解釋明確,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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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遭受強拆后起訴時效依據不同的起訴而定,如果是行政訴訟的,應該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是民事賠償訴訟的,起訴時效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一、違法建筑的強拆程序——行政強拆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
拆遷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拆舊程度劃檔,按每方米單價計算中。周轉補償費,被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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