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無論是農村還是城鎮,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無論是舊房改造還是棚戶區改造,只要涉及到拆房子,就會涉及到拆遷方面的國家政策,雖然每個地區的經濟水平不一樣,拆遷的補償標準也會有所不同,但是大方向和原則還是基本統一的,即原則性的指引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法律原則是一樣的,而這些原則、法律條例的存在,就是為了充分的保障著百姓的利益。今天我們要說的問題是,先拆遷后安置的做法是否合法?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先要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然后再對房屋進行拆遷,所以先拆遷再安置補償是違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我們再來看看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詳細闡述了國有土地征收的相關規定。其中有四條拆遷補償原則就是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利益的。如果有被拆遷者遭遇一些不公平的拆遷時,了解這四大拆遷補償原則,可以有效幫助被拆遷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
第一,拆遷戶對貨幣補償、房屋調換自由選擇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備注:1、在實際的拆遷中如果遇到拆遷的房屋價值比較高的時候,可以選擇“貨幣和房”組合模式,畢竟那么多房子住不了也是空置。2、政府拆遷需要跟拆遷戶協議,聽取拆遷戶的意見,強制拿錢或者給安置房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第二、先補償后搬遷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拆遷人自身一定要堅定“先補償后搬遷”這一原則不動搖,不要被拆遷方所誤導。凡事說要先搬遷后補償的,都是違法的。正常情況下,拆遷雙方就房屋征收補償的各個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然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后雙方需要依照協議的約定,對協議中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這些事項均完成,才算是滿足了“補償在先”這一原則的要求。
第三、補償不得低于周邊類似房屋的價格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所以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價格低于周圍類似房屋的價格,那么肯定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拒絕,并且尋找有關部門依法維權。
第四、禁止任何逼遷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相信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也經常會聽到“強拆”,的說法,即開發商使用暴力或者斷水斷電等軟暴力逼迫當事人搬遷的行為,這種也是違法的,可以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
最后建議大家,如果有被拆遷人已經遇到了拆遷協議約定的補償得不到兌現的問題,一定要盡快咨詢專業拆遷律師,通過與拆遷方進行談判的方式,結合啟動其他法律維權程序,為自己爭取應得的補償。
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
安置房本身就是合法房屋,合法房屋拆遷就要給補償。根據拆遷法律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另一種則是選擇產權置換,拆遷方必須提供相應的補償安置方案后拆遷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3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25條第2款、第27條第2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自由選擇補償方式。拆遷賠償數額各省市地區標準不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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