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遇征地拆遷,一般都是由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的代表組織來進行談判等工作,一方面村委會實施了一些政府的職能,一方面又代表了村民個人,那么,村民不免會有一些疑問,如果集體土地征收村委會不公開不透明,遇到問題怎么辦?這種行為合法嗎?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農村普遍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辦法[1998]9號)規定,“要繼續把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所有收支必須逐項逐筆公布明細賬目,讓群眾了解、監督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要推進村務事項從辦理結果的公開,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延伸。”《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通過以上規定可知,產生、貫穿于整個征收過程中的村務信息,屬于村委會應當主動公開的村務信息。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該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賦予鄉鎮及區縣人民政府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的法定職責。人民政府收到履行法定職責申請后,應當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進行調查核實,責令村委會依法公布,或告知查詢途徑。一般通過該程序,可以獲取相應村務信息。
由此可見,對于征地拆遷這樣的大事,村委會如果未按照相關規定,對征地拆遷的事項予以公開的話,已經涉嫌違法了,那么作為村民我們可以怎么做呢?
2018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公布,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該條文明確了村委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但僅限于其實施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村委會依法行使的帶有強制性的行為,如村委會對村民責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糾紛。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明確授權村委會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責行為,如對村委會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財產的行為。
(三)村委會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責導致村民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產生糾紛。
(四)村委會超越行政機關委托權限實施的行政管理職責行為,如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委會按規定數額代收該村村民的鄉統籌費,而村委會擅自擴大收費標準向村民多收鄉統籌費,由此產生糾紛的。
而村務公開規定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屬于村委會自我管理的內部制度,未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故村委會不進行村務公開,無法直接起訴。
但,申請人民政府履行責令村委會進行村務公開職責,人民政府殆于履職的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確立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在申請人民政府履行職責后,人民政府不作為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可以直接起訴人民政府,進而獲取征地補償相關信息。
集體土地征收中主要被征收人應包括:所有權人;土地他物權人;地上物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承包人或承租人等權利人。集體土地被征用,土地補償款是補償給集體平均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在我國,強制拆除分為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司法強拆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強拆的決定,再由行政機關去執行;行政強拆是指行政機關自主作出予以強制拆除的決定,并自主執行。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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