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為了響應國家號召,養殖業與種植業進入白熱化階段,在養殖業蒸蒸日上的時期卻被政府一紙“違章建筑”的認定,不但不予賠償,反而還有遭遇強拆的威脅。在耕地上進行的養殖和種植,征收方卻稱其為違章建筑不予賠償。被征收人辛辛苦苦養殖的雞鴨、牛羊,或種植的蔬菜大棚、就一定是違建筑?
集體土地上能否進行養殖小區或畜禽養殖場的經營?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以及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經營的項目可以是“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因此,無論是否是農民,也無論是否是集體組織成員都可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養殖小區或畜禽養殖場經營。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的規定,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用地屬于農用地。
最后,根據國土資源部的《全國土地分類》也明確規定:畜禽飼養地(指以經營性養殖為目的的畜禽舍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屬于其他農用地。
從以上分析可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養殖小區或畜禽養殖場是我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所許可的行為。
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以及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是否所有的集體土地都可以用于養殖經營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首先,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之規定,基本農田是不能經營“林業、漁業、畜牧業”等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而只能用于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
其次,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要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在非基本農田的集體土地上進行養殖小區或畜禽養殖場經營活動,該通知明確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均屬于設施農用地,無需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再次,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積極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合理確定用地標準,節約集約用地。”“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除在基本農田上經營養殖小區或畜禽養殖場外,在集體土地上能否進行養殖小區或畜禽養殖場經營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對養殖小區或畜禽養殖場所占用集體土地的所屬類別、建筑物的性質以及其他情況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確地結論。
最后再來總結一下,哪些情況下農村建設的養殖基地才很有可能屬于違建呢?
1、 根據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在禁養區,就不允許從事規模化養殖,所以,如果你的農業用地在禁養區范圍內,搭建養殖場當然屬于違規,拆遷是必然結局,你也別抱僥幸心理,找誰都沒用。
2、 如果你的農業用地屬于基本農田,按照有關規定,只能用于種植業,不允許搞養殖業,所以搭建養殖場的行為顯然違規,相關建筑也是違章建筑。
3、 如果你的農業用地既不在禁養區,也不是基本農田,那么是可以從事養殖業的,也沒有人會管你,但環保必須符合要求,否則也是違規,碰觸高壓線的后果大家都懂得。
總之,雖然農業用地是自己的,但并不意味著你就能隨意從事養殖業,所以如果你想從事養殖業,建議先去當地的有關部門了解下這塊地是否屬于基本農田,以及是否在禁養區,蒙混過關的想法想都不要想。
關于養殖場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不僅要看養殖戶是否辦理了建設養殖場的相關用地手續,也要看政府行為是否讓養殖戶對建設養殖場、發展養殖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如果養殖戶基于對政府的信賴,興建養殖場滿足養殖產
判斷房屋改造是否屬于違建,我們可以來看看對于違建有哪些規定條例;關于城市違建房的管理條例:4-6條明確規定了哪些情形屬于違建。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筑,由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篡改實際用途:這里指的是養殖業,根據法律的規定,雖然耕地上允許建設養殖場,但是不可建設永久性建筑,現實中我們見到的很多因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養殖場關閉的,為了降低損失,將養殖場改造成庫房、公寓、辦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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