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城鎮化速度的加快,征地拆遷的范圍也逐漸擴大,土地經濟的紅利刺激著地方政府,各式各樣的強拆方式層出不窮,如偷拆、逼拆、誤拆......我們都知道這些是違法的強拆手段,那是不是所有的強拆都違法呢?政府強拆房屋合法嗎?
實際上,有違法強拆,自然就會有合法強拆,因此政府強拆是否合法取決于這些方面是否真正的落實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規定意味著行政強拆退出了歷史舞臺,但是司法強拆卻仍然是合法的。那么強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都要經過哪些程序呢?
合法強拆的前提是要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征收拆遷過程中,首先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被征收人可以就補償的相關事項與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協商。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一、 催告
一旦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就意味著離強拆不遠了。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期限已到,被征收人仍未提起任何法律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征收補償決定。
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不可擅自強拆。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法院受理與審查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3)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四、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如果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由此可見,只要是符合上述規定,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來實施強拆那就是合法的,要做到有理有據;不然就是違法強拆,政府違法強拆目前是需要擔責的,甚至構成犯罪。
根據《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依法依程序進行。具體來講,房屋征收有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簡稱征補條例)。另一類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
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3、依據《行政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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