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我們應該會看到這樣的情況,某片土地被征收后只修建了很少的幾座廠房,甚至一點都沒開發,完全是長期荒蕪、閑置的情況,任其雜草叢生。那么問題是,如果土地被國家征收了,卻處于長期閑置荒蕪的狀態這是否屬于違法行為?農民可不可以將土地收回繼續種植?
在《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說道:“不允許任何個人和單位荒蕪、閑置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如果一年內不用是可以再進行耕種并收獲的,并且應該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個人或者單位恢復耕種,也可以是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沒有動工進行建設的,應該依照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進行閑置費的繳納;連續二年沒有使用該耕地的,經過原來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該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個人或者單位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該收回發包的耕地,終止承包合同?!币罁緱l規定可以確定,土地被征收后如果長期閑置沒有進行相關的建設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閑置期內,農民是可以在耕地上進行種植的。
但是,法律只限定“原耕種該幅耕地的個人或者集體”為恢復耕種的主體,即并不是所有人都可隨便在閑置土地上進行耕種,也不可以在閑置土地上進行私自亂搭亂建。只要其耕種行為對用地單位的建設施工沒有任何影響,那么原土地耕種人的耕作成果就應當受到保護。
對于收回土地的使用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規定,只要閑置時間超過了二年,就可由行政機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只是說該土地的使用權被行政機關收回后,只是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成長耕種,并不會將土地所有權歸還給集體經濟組織。
但是,在現實中該怎樣確定“閑置”還是個難點。只是開挖了部分基坑然后就長期停工,或者簡單的將征收的土地用圍墻圈起來,再做個“幾通一平”算不算“閑置”?對于這些疑問,法律還不能做出明確規定。長期以來農民恢復耕種被阻撓,閑置土地又難以收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認定標準的不明確。
201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就是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有償使用合同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沒有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或者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中間停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確定為閑置土地。”
同時還規定:“對依據法律規定收回的閑置建設用地,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對沒有破壞耕作條件且近期沒有辦法安排相關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或者單位組織恢復耕種。”但這一規定提到的“恢復耕種”,只是適合用于因閑置已被收回的土地。在現實中,情況較多的是長期閑置沒有被收回的土地,該怎樣利用這些閑置土地,法律目前也不能做出明確的規定。閑置土地的使用權人經常會用維護土地利益的理由來阻止農民使用該閑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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