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遷,我們談了很多,雖然法律禁止暴力拆遷,但暴力拆遷造成的矛盾,沖突甚至血腥案件仍時不時出現。一些地方政府現在學聰明了,不直接主持拆遷,而是將這項棘手的工作交給拆遷公司。這些拆遷公司采用的手段并不那么“光明正大”,而是采取各種各樣的驅逐手段都被強制執行,那么對于這種強拆民房的行為會被判刑嗎?
我們來看看國家的法律是如何來規定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規定: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該條例對刑事責任的規定,正說明對于強拆中出現的刑事犯罪需要依法追責。下面是違法強拆中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情況:
1、強拆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文統一簡稱《刑法》)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私闖民宅的行為
《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采用侮辱、誹謗的手段對被拆遷人的進行人身攻擊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為了避免發生強拆沖突、出現刑事犯罪行為,我國也出臺或者修訂了相關法律進行限制強拆行為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建筑實行“行政強拆”,合法建筑實行“司法強拆”。簡而言之,就是在征收拆遷領域中,對于合法建筑,只能由人民法院來裁定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無權直接強制拆除;在拆除違建過程中,則一般由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直接依法強拆,無需法院作出非訴執行裁定。
違法強拆和暴力逼遷不僅是“違法”還是“犯罪”!毆打被拆遷人,很有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經被拆遷人
遇到了強拆,一定要先打電話報警,并且對報警電話進行錄音。有些被強拆人說房子被強拆的時候,報警警察根本不管,這個時候不要在意警察的態度,一定要盡快報警,如果警察真的不出警或者不作為,也可以追究警察的責任
高鐵建設時,會占用土地,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為鐵路建設永久性用地,另一種為臨時用地。規劃中的鐵路外沿線三十米之內為鐵路建設永久性用地,土地不可能返還了。而此外的施工用地則是在施工結束后要歸還給農民恢
民房拆除補償是有一個大致的標準,但是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具體的金額及補償方案是大不相同的,我們這所說的標準,就是法律法規給的一個基本標準框架: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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