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時,很多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都會聽到一句話:“你的房屋屬于違建,征收沒有補償。”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違建的認定如此草率嗎?那么,房屋屬于違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誰有權利認定房屋屬于違建呢?違建認定的程序是什么?
認定違建,關鍵依據的法律是《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建筑法》等。
違建認定的主體
1、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如城鄉規劃局、規劃建設局等。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城管部門本身沒有權利管理違法建筑,但城管部門若得到了省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則有權要求要求違建所有人自行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3.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執法范圍之內(鄉、村莊規劃區)有權對違法建筑進行管理。超出其執法范圍之外的地方則無權管轄。
4、自然資源部門,如一些地方部門機構職責合并后形成的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自然源部門有權認定農村的違法用地類違建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其卻不具備實施行政強拆的職權。
違建認定的程序
第一步:自然資源部門的立案登記及調查
房屋土地一般涉及的都是自然資源部門,也只有經過自然資源部門的調查才能做出結論。為了保證公正性,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還得保證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步: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于“違建”的認定,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未經這一程序,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都是違法的,我們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確認違法或予以撤銷。
第三步:調查終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政府對違法建筑調查取證后,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綜上所述,違建的認定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任何不安法律規定進行認證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被征收人、被拆遷人一定要明白這一點,當然,遇到這種情況還是建議盡早向專業拆遷維權律師尋求幫助,在律師的指導下,依法維權!
因違法建筑的類型不同,會導致具有認定違建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部門不同。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根據現行的《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
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違法建筑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實踐中的難題。尤其是一涉及到拆遷,不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
2008年之前鄉村的規劃建設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當中列明了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以及建設用地相關的用地規劃,其中包括農村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事業單位用地等等這些基本的土地利用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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