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屬于農業用地,對于農業生產的土地,還有園地、林地、牧場、畜禽繁殖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等農業用地,近期一段時間,有不少的網友咨詢了我們拆遷律師:在農村耕地上建養殖場是違法建設嗎?
大家可以先了解下這條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p>
另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從上面的兩個文件我們可以知道的是:
在土地上進行建造有關農用設施的養殖行為,只要養殖場場主獲得合法的承包經營權證,這些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都屬于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以及國土資源部出臺的相關規定保障農民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從常理我們也可以知道,養殖戶在農用地上建設的涉及農用的設施是為了對家禽走獸等畜牧業進行基本的管理。
相關文件對設施農業用地是這樣闡釋的:建設直接作用于經營性的養殖畜禽舍、用于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建設的生產設施的土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土地,宅基地除外的用于晾曬等的農業設施用地,這些都屬于設施農用地。
從《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可以知道:在農用地上建造農業設施是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
因為老百姓在自己承包地上搭建臨時養殖設施是屬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農業設施,所以這種建設行為不需要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目前我國很多行政機關,特別是規劃建設部門無視并違反《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規定,要求養殖戶辦理行政許可證。
總而言之,我國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為了發展經濟性產業,促進經濟發展,允許養殖戶在農用地上建設有關養殖設施的行為,是一種鼓勵性的、福利性的、政策性的措施。所以規劃建設部門是不能把所有的養殖場當作是違法建筑來拆除的。
因此,我們在自己確權的耕地上搭建養殖場從事經營活動,是合乎國家法規的,是正當合理的。任何阻礙我們生產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違法行為。如果遇到此類問題,自己又不知道怎么更好處理時,建議及時咨詢聯系相關的律師。
如果養殖場被確定為違建,就不存在強拆這一說法,違建可以依法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章建筑、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執行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期限內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村的土地分為耕地和建設用地,耕地顧名思義是由農民承包耕種的土地,建設用地是用于建設農民的住宅的。耕地上不允許修建房屋或者廠房。如果違建的認定合理合法,則沒有補償,如果認定
一般人認為肯定是沒有的,為什么,違法建筑啊,不罰款就不錯了,還想要補償,其實不然,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但是,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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