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強拆”一般是指對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或者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房屋征收過程中,由于諸多原因,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遲遲不能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使得房屋征收工作無法繼續進行,由此引起了強制拆遷的行政行為。這里就會有很多人問,國有土地征收期間可以強制執行嗎?
答案很明顯,在特定的程序范圍內,國有土地征收是可以強制執行的。這其中也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也就是說這些強制行為是可以做到有理有據的。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像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強制執行申請書;(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這也就是說,在房屋征收部門未能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補償決定。
對于被征收人不服該決定的救濟方式,《條例》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另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相關補償方案,政府依然可以直接作出補償決定,并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被征收人切勿以為達不成拆遷協議就無法拆遷,對于拆遷中的相關爭議應及時提起程序。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不服補償決定的,也應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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