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征地拆遷時,有些征收部門熱衷于將被拆遷人的房屋認定為違建,很多被拆遷人都不清楚違建就是違規建筑嗎?在征收過程中,房屋被認定為違建的,一般是指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那么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有補償嗎?本文將分別進行解讀。
1、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主要包括: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2、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
(一) 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三)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四)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五)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施行,其中對違章建筑的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以上就是關于違建以及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是否有補償的解釋,實踐中,不少被拆遷人被征收方告知為違建,以為沒有補償,這是不正確的,房屋認定也需要有法律依據。如果被拆遷人有疑慮或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盡早請專業律師介入,在律師的指導下合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原告請求國家賠償,沒有合法權益受損的事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政賠償案件中,根據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原告的損失確實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損失時,亦應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問題的探討僅限于涉案房屋系違建這一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僅僅是無證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經過依法調查認定,其在遭違法強拆后能否獲取賠償則需要首先對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進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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