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房屋拆遷那么獲得拆遷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事 。補償的方式一種是按照拆遷面積計算,以現金的方式補償。另一種是產權置換,則根據被拆遷自建房的面積,按照一定的比例置換安置房。而那些違章建筑在拆除時有補償嗎?
違章建筑一般來說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里的答案就已經很明確了。
而那些由于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應該給與補償,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筑建造時法律法規不健全,甚至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現在如果房屋征收中政府依據現行的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其不具備相關房產證明而認定其為違法建筑,進而不予以財產保護,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原則的。
我們認為對于這類房屋,應由行政機關確權并發證,認定為合法建筑,并給予足額補償。拆除違法建筑的一般執法程序是:執法部門下達書面的整改通知書或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行政處罰文書,在文書上會告知你違法的事實、處罰的依據、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時間、對處罰不服的訴訟或復議申請時間和部門等內容。強制拆除的部門,既可以是執法部門,也可以是法院,但如果涉及到罰款的話,則必須由法院執行。
還有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損失。被拆除的違章建筑不屬于合法財產,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應屬合法財產,依法應予賠償;違章建筑內的合法動產,亦應予以賠償。
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施行,其中對違章建筑的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違建是違法
農村危房政府拆除是有補償的,具體補償標準以當地政府文件為準。危房拆除的相關補償可以到當地的政府部門詢問,因為是由當地的政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的標準。房屋是農民的安身所在,拆遷補償問題尤為重要。危房改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
關于拆除違章建筑有沒有補償,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筑都不能給予拆遷補償,換個角度說,建筑違章,但建筑材料是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既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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