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遷的過程中,強拆的現象一直存在,雖然法律是禁止的,但也不能杜絕。我們都知道,強拆行為分為合法強拆和違法強拆,合法強拆肯定是不犯法的,違法強拆就是觸犯法律的強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強拆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文統一簡稱《刑法》)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二、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三、私闖民宅的行為:《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律師提醒:在征收拆遷的過程中,遇到違法強拆,切忌武斷行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在這個時候應該保持冷靜,保留證據,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
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工作。對于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
拆遷官司,一般來說,是行政訴訟,應按行政訴訟的程序來辦理:一,訴訟程序:1.一審:(1)起訴: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
根據《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違章建筑。所謂違章建筑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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