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了,按照法律規定,行政賠償案件原告想要獲得賠償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行政行為違法;二、受到了財產損失;三、行政行為和財產損失之間因果關系。那么房屋被強拆了如何賠償?違法強拆能獲得哪些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財產權,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可以獲得的賠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二、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于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四、因強拆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對于在沒有完成法律規定的程序時候對被拆遷人粗暴違法的強拆,是嚴重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被拆遷人在房屋未被前拆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自身及財產的法律意識,啟動相關法律程序自行救濟或聘請專業律師介入,通過前期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以及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依法維權,一旦房屋被強拆或偷拆,完全有權運用《國家賠償法》賦予的權利,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法強拆后可獲得一下這些補償: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
關于老小區拆遷問題,可能會涉及到舊城區改造或者棚戶區改造等拆遷項目,按照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一般老舊小區拆遷主要目的是為了改造城鎮危舊住房、改善困難家庭住房條件,相對而言,
一般情況下商鋪拆遷時,商戶是有補償的。商戶如果在合同期內經營,有合法營業執照,可以主張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裝修費等補償,具體要根據租賃合同相關約定、實際損失情況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而定。而主要
1、針對城市居住環境比較差的區域而言,為了改善城市環境,體現良好的城市面貌,多數是要進行棚戶區改造或者是舊城改造的,對于符合改造政策的住戶來說,其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但是補償金額的多少沒有具體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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