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當事人咨詢說:“自己家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滿兩年了。前段時間聽說違法建筑建成滿兩年不被處罰的話,就可以認定為合法。但是政府還是說房屋是違法建筑,讓我限期自行拆除,我感覺政府在誆我,我不信,想來咨詢一下律師。”小編聽到這話,真的是哭笑不得。那么違章建筑到底有沒有時效方面的規定呢?
首先,當事人應當自行了解,自己家的房屋是否真的是違建。違法建筑指的是在城市的建設規劃中,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的批準,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相關規定擅自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違建主要包括以下的四種類型:即(1)沒有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2)更改使用性質的建筑;(3)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永久性建筑;(4)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在違建認定之前相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調查未登記房屋的建造時間、地點、面積、用途、所有權人等相關信息,并告知當事人,向其依法送達《認定決定告知書》。行政相關部門根據調查的結果作出載明違法事實、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不服相關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的行政決定書,并將行政決定書在作出后七日內向當事人送達。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可知,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發現的,將不再給予其行政處罰。該條款規定的期限主要是從違法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違法行為如果是連續或者繼續的狀態,則從行為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很多人根據以上條款,認為違法建筑在超過兩年后,就不應當對其進行處罰,就可以在拆遷過程中認定為合法建筑,獲得相應補償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對于違建而言,不論經歷多長時間,都不能將其認定為合法。違法建筑是一個穩定持續,一直存在的狀態,對于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建設法》相關規定建造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相關行政部門有權根據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或責令拆除。但同時,拆除違法建筑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對于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違建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違章建筑處理辦法處理》第4條 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
再來看,《中華人民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違章建筑的期限拆除,但在操作中,相關人員會根據違章建筑的面積,結實程度,拆除的難度多少來制定出一個比較合理的期限,大概期限會在15日之內。
在拆除違建時,通常的流程是在排查定為違建后,拆違小組根據城鄉規劃法下達整改通知書,整改期限一般為7天,整改包括部分拆除、改變用途或者全部拆除,如果被拆除的人家很配合,那么拆違小組會幫忙雇車雇人搬運,拆下來的很多材料也還可以繼續利用。如果說被拆除的人家不是很配合,那工作人員只能是繼續做工作,7天的整改期限一到,拆違的工作人員也不能坐視不管了,會將屋內的貴重物品搬出之后,將房屋進行強拆。
因此,無論在農村還是城市,屬于違章建筑的,是毫無情面可講的,說拆除就拆除了。尤其是在耕地上蓋房子的,屬于嚴重的違章建筑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耕地上不能蓋房、建造墳墓、挖沙石,取土等等,為了保護耕地這道紅線不被打破。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
關于拆除違章建筑有沒有補償,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筑都不能給予拆遷補償,換個角度說,建筑違章,但建筑材料是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既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
村委會不是拆違主體,無權直接強制拆除農民房屋!如果咱們能夠通過法律手段證明房子不是違建,那么自然無論是誰都無權拆除咱們的房子,征收方也必須給咱們全面、公平、合理的補償。但如果咱們的房子真的存在違規問題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于違建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由此可知,當事人收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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