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發展過程中不斷的改善,曾經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都會在整治中得到解決。城市規劃越來越完善,也牽涉到百姓的房子會被征收拆遷。在律所代理的案件當中,不少當事人咨詢,因環境整治,房子就被強拆了,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解析:
第一,對于合法取得的房產證進行復議或訴訟因為你并不知情,所有的前置性手續都是國營農場上交的,即便最后確認不了是違法行為,如果把這個不參與不知情的事實在性相應的司法判決中確認下來了,對后續賠償是有利的,這里要認識到一個現實狀態,房屋已經被拆除了,重新建的可能幾乎沒有,因此一切都要圍繞一個賠償問題,認定合法的還是違法的,如果認定違法建造行為幾乎就沒有賠償。要緊緊抓住你的不知情不參與,有可信任的載體,即有效的房產證。一定要結合當地的現實狀態,是基于善意取得了,滿足了當地政策,撤銷房產證這個應該盡快啟動,目的就是關鍵事實給你確認下來。
第二,如果是提供虛假資料的,行賄受賄的,工作人員失誤等都是引起撤銷的原因,也可以找出一些例子,不光是你們區域的,問題比較簡單可能對方用了一些手段,征收拆遷前或中利用拆違的手段來達到不予補償或少量補償。房產證是國營農場出讓方直接辦的,你建造合理合法,基于基本信任,國營農場不是行政機關,如果是企事業單位,那么不涉及到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的原則,但從買賣協議從民事角度來講,也涉及到信任的主體資格,如果產生欺詐,國營農場也應當給予相應補償,對整個損失既可以引起行政方面責任,也可能引起民事責任。
遇到此類問題,首先咨詢律師是好事,很多人對于拆遷類的法律知識相對比較薄弱,尋求專業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明智的選擇。
沒有房產證不一定會被強拆。沒有房產證不代表就是不合法建筑,是違章建筑。只要具有合法的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未申領房產證,也是合法的建筑,在拆遷時應按照合法程序給予補償。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房屋,國有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不管此類強制拆違的行為是否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強制拆違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是不是只要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就只能面對被強拆的命運,這是很多被卷入違建糾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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