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最怕的就是自己的房子被認定為“違建”,房屋被貼上“違建”的標簽之后,拆遷補償就會降低,甚至拿不到補償。其中有一類人們,更是害怕拆除違章建筑,那就是企業承租人,他們辛辛苦苦選址,前期不容易將生意做起來了,結果承租的廠房被認定為違建要拆除,這其中造成的損失不是一點半點。那么,租賃違建廠房遭遇強拆怎么辦?其中的損失找誰維權?
一、執法機關違法執法導致的損失可要求該機關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而在強制拆除中,行政機關應當對房屋內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凡不能立即交與物權人接收的,要將物品提存并妥善保管。
有的地方如浙江,還會專門出臺地方政策予以細化,進一步要求強拆時必須有公證人員到場,對強拆及物品清理過程進行公證。因此,一旦執法機關在強拆過程中執法不文明,造成承租人屋內設備等損壞或丟失,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因房東隱瞞房屋情況導致的損失可要求房東賠償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房屋屬于違建則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從這個角度講,如果因為房東故意隱瞞房屋合法性導致承租人受損的,應該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具體來說,首先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退還所繳納的押金、租賃保證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
那么有人會進一步想,既然合同無效,是否租金也應當予以退回,雖然從上述角度看,租金是應當退回的,但是實際上考慮到承租人畢竟實際使用房屋并獲益,如果再由承租人收回全部租金,不承擔任何費用,未免顯失公平。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五條就規定,雖然出租人不能收取房租,但是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房租標準收取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間的占有使用費,這樣一來一回,實際上導致了承租人不能要求退回租金的結果。
注意:《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出租人未同意裝修或擴建而承租人自行實施的,其損失由承租人承擔。但是以常理來看,租賃房屋用于商業經營的,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以便開展經營活動有合理性,因此法院通常認為除非出租人能夠提供反證據,否則應當推定出租人是默示同意。
★.對于企業租賃房屋的情況來說,因廠房被強拆導致的停工、遣散員工等損失,也可以向房東進行主張。
但是此處的難點在于舉證,即停產停業的損失法院通常要參照之前的納稅額等指標計算,員工遣散費也同樣需要提供包括社保繳費記錄等在內的各類單據。而對于中小型民營企業來說,各方面臺賬不齊全,往往很難證明自己的損失,因此在事先的經營過程中就需要格外注意賬目、單據的處理。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案件不同,承租人持有哪些證件,取得哪些證據,這些都能直接導致他能拿多少補償,有相關不明白的法律知識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請求專業的幫助。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中,對承租人的補償部分一般包括:1.裝修費用的補償;2.搬遷費—主要牽涉到異地安置時搬遷過程中的運輸費等;3.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對于承租人來說,一般是
首先被拆遷人要確認廠房是否屬于違建,認定違建是否合法,并不是所有“違建”廠房在強拆時都應該被直接無償拆違。如果廠房確實是“違建”,被強拆后,可以要求補償建筑材料、建筑內的財產,依據法律規定,廠房雖然被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村的土地分為耕地和建設用地,耕地顧名思義是由農民承包耕種的土地,建設用地是用于建設農民的住宅的。耕地上不允許修建房屋或者廠房。如果違建的認定合理合法,則沒有補償,如果認定
實踐中企業拆遷補償包括:一是拆遷資產補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二是停產停業損失。三是拆遷費用補償,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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