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城市化進程和經濟發展的不斷加速,征地拆遷的進度加快,相應法律政策也逐步有所完善,但是在個別情況下仍會發生未能遵從法律的一些行為,引起矛盾。究其根源就在于關于被拆遷人最關切的直接利益雖法律有所規范,但卻存在老百姓未能依法享受,致使被拆遷人被迫通過各種途徑維權。最耳熟能詳的莫過于征收遷拆過程中雙方對拆遷補償不能達成一致下,發生的強拆事件。今天我們來說下,國有土地征收可以強制執行嗎?
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遇到拆遷可能會抱有這種想法;我不接受補償方案,不簽字,守著門不讓進,拆遷方就無可奈何不能拆我的房!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錯的離譜,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符合一定的程序,拆遷方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這也就是說,在房屋征收部門未能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補償決定。
對于被征收人不服該決定的救濟方式,《條例》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另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相關補償方案,政府依然可以直接作出補償決定,并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被征收人切勿以為達不成拆遷協議就無法拆遷,對于拆遷中的相關爭議應及時提起程序。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不服補償決定的,也應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
可以。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
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國家行為,判斷該行為的關鍵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是強行行為,政府也依舊可以征收土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
1、房屋價值補償是所有補償中最重要的,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要由又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式來評估確定。對于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對于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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