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拆遷中,絕大部分的房屋都是建設在國有土地上的,因此補償的時候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來進行補償,不過在實際拆遷中,很多老百姓都對這個條例不是很清楚,今天我們就來一起解讀一下。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補償主體: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征收與補償主體。政府可以確定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所有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都變為政府行為,政府對此負責。一旦出現問題,責任主體就明確是政府,這也規范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明確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圍:《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必須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并以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并且,任何表面是公共利益,實為商業開發,或者公共利益夾雜商業開發的強制征收,都是不符合《條例》精神的。
三、明確征收補償標準:搬遷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補償的標準和補償是否公平上。《條例》 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征收房屋應先補償后搬遷:《條例》則明確了“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并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政府發放補償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順利進行。
律師提醒:在實際征收拆遷過程中,依然會出現不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的情況出現,對于老百姓來說,在被征收前,先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估算自己合法應得的補償金額,一旦出現補償不合理、強拆等違法行為,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
1、房屋價值補償是所有補償中最重要的,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要由又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式來評估確定。對于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對于
2020年新土地法實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來國家都是審慎穩妥地在推進。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間共經歷過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農民對于新土地管理法
可以。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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