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禁養形式開啟,養殖場常常面臨的問題有二:第一、環保關停,第二、違章建筑拆除。而由于種種的原因,很多違建養殖場主都拿不到拆遷補償,但事實就應該這樣嗎,養殖場違建就應該沒有補償嗎,下面我們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根據《畜牧法》第37條規定,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有條件的可以用于養殖場的建設和經營,也就是,養殖場所占土地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劃分的畜禽養殖場用地的范圍內,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該地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還需要依照法律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比如農用地轉用手續。
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聯合制定的《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對法律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除了強調了《畜牧法》第37條的有關規定,還指出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相關法律和實踐經驗,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養殖場,應該給予其合理的補償。
實踐中,為了加速拆遷進程,拆遷方往往會使用各種招數,這樣就會在程序上、甚至實體上出現很多漏洞,被拆遷人如何變被動為主動,就在于這些違法點的運用。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讓拆遷方感受到上級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壓力,迫使其主動向被拆遷人妥協,通過二者的平等協商將補償標準提升到理想的水平,才是被拆遷人實現拆遷利益最大化的不二法門。
如果養殖場被確定為違建,就不存在強拆這一說法,違建可以依法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章建筑、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執行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期限內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養殖場拆遷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主要是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里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房屋區位補償價是指被拆遷范圍內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權價值。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
除去房屋本身的補償,被拆遷人還能享受哪些補助和補償?一、住宅房屋拆遷有關補助費1、搬遷補助費2、過渡補助費3、房屋設備拆移有關補助費二、提前搬家獎勵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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