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認定違建的過程中,不能保證所有的認定都是合理合法的,在一些案件中,有些老百姓的房屋建造或者購買已經超過15年了,卻在現在被認定成為違建,這種情況的出現,讓老百姓措手不及無法接受,那么15年前的房子倒是是不是違建呢?
對于確實違法的建筑而言,其通常不因“系十多年前建造”“居住并使用多年”等因素而失去違法性。須知,《城市規劃法》施行于1990年,《土地管理法》施行于1987年。也就是說,即使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若涉案房屋建造于30年以前且沒有獲取規劃、用地、產權登記等任何審批證件,稱其為“歷史遺留原因導致的無證房屋”是比較有說服力的。反之,完全無證的房屋的確存在違法情形,這一點是很難被否定的。
究竟“違”還是“不違”,事實和證件并重,一旦涉案房屋的存在的確有社會危害性,比如建在了農用地或者生態保護區范圍內,那么其被依法處置就難以被避免。
對于這種情況我們該怎么辦呢?
1、保持冷靜,不要采取過激的行為:如果情緒激動,容易作出錯誤的判斷,采取錯誤的方式。政府會抓住百姓的一點錯誤,強迫簽字,讓生米做成熟飯。百姓在咨詢我們時,很多人都說自己是被強迫簽字的,但事實上又拿不出證據。“沖動是魔鬼”,如果因不冷靜采取了錯誤的方式,那么就在與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喪失了第一步的主動權。
2、第一時間咨詢律師或專業人士,明確自己要如何維權:律師或專業人士會從政府認定“違建”的合法性及拆遷的合法性入手,將被動變為主動,從根本上幫助百姓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即使真的是“違建”,也不必然等同于“零補償”。
3、理智對待政府同意補償或增加補償:首先,要清楚自己在拆遷過程中的實際損失,這樣便于與政府通過溝通談判盡快達成一致;其次,政府或相關部門有違法之處不等于政府必須要多拿出補償款,政府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出現了違法違規情形,自有其法定的負責方式,如果百姓認定你錯了就一定要多給我錢,實際是一種法制觀念淡漠的表現,這也將導致后面的人維權難度加大。
因違法建筑的類型不同,會導致具有認定違建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部門不同。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根據現行的《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
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違法建筑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實踐中的難題。尤其是一涉及到拆遷,不出
2008年之前鄉村的規劃建設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當中列明了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以及建設用地相關的用地規劃,其中包括農村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事業單位用地等等這些基本的土地利用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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