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在法律上沒有準確的意義,但是通常指的是,應該辦理證件的沒有辦理,不該在耕地上建房的亂建,應該審批的沒有審批,不應該翻建的亂翻建。總而言之,之所以說是違建,是因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那么有很多人就疑惑了,假如我的這個違建交了罰款后就正規了嗎?
違建一般違反的是八部法律《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條例》《鐵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等各式各樣的法律。違建的處理結果通常是四種:罰款、、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沒收。
所以我們先要明確一下什么是“一事不再罰”,罰款之后未被拆除的違章建筑是否就默認合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一事不再罰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只規定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限期拆除的性質是否屬于行政處罰,在理論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類行政處罰措施,限期拆除并沒有歸為其中之一。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的建筑,能改正的罰款補辦證照改正;不能改正的要依法拆除。
國土資源部對其第一次罰款是對其違建行為的處罰,并不是說繳納罰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還必須得去相關部門補辦手續。當事人沒有按照規定補辦手續,其建筑物的違法事實應該說一直存在。如果說繳完罰款后違法建筑就合法了,這與法相悖,勢必造成當事人誤以為繳納了罰款違章建筑就變成合法了,將會出現“以罰代管”的局面,不利于社會發展。
綜上,補辦手續后的違章建筑可轉為合法,沒有補辦手續就仍然屬于違章建筑。眾所周知,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對違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權。但作為該原則的例外,對于部分設計正規、結構合理的違章建筑,只要不影響整體規劃,在責令當事人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確認當事人的房屋所有權。對于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確認其房屋所有權,從而轉化為合法的房地產。從行政管理法規來看,違章建筑只要補辦相關合法手續的,違章建筑即可為合法建筑物,也就是說,違章建筑雖然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不是絕對的。
當然這里還要考慮能否補辦的問題,如果只是政府依據政策單純的就違章建筑進行整頓,并不牽涉到拆遷規劃項目,所以相關證照的補辦還是可以申請的,但前提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航拍圖是可以作為認定違法建筑的依據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據,認定違法建筑還應該查看建筑是否有合法建建設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違建房繳了罰款去辦房產證也是不可以的,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私建的建筑物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既未經規劃部門審批,同時又違反城市的總體規劃,雖然規劃部門罰款進行了處罰,但是也不能補批規劃手續,不能變為合法
罰款一般不會單獨使用,而是會和其他處罰手段并用。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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