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本來和城管是不搭干的,但是在各地的拆遷中城管往往成為推進拆遷的主力部隊之一,由于歷史和社會原因,我國城市居民或農村農民的房屋一般手續不全,特別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絕大多數是沒有辦理的,這時城市管理執法局經常會一馬當先,啟動行政執法將所謂的違建強制拆除,但是城管有沒有權力對違建進行強拆呢?
有關建筑合法性的認定與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職權部門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不是任何部門都可以隨意做出的,即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單位首先具有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沒有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若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見,對于違法建筑的查處部門是唯一且固定的,對于該類建筑的處理也是有級別劃分的。在建的可以責令其停止當前的建設行為,如已建成可以限制期限自行拆除。只有在期限內沒有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筑,才由查處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那么對于強拆的執行部門有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規定約束呢?
來看看關于處理違法建筑的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對于違法的建筑進行拆除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城管進行強制拆除,并且對違建人員進行處罰。
另外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城管部門的強拆都是針對違法建筑,而且要經過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否則就是違法強拆。關于城管強制拆遷還有那些依據呢?
城管管理規劃違法問題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國務院授權部分地區集中實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省市一般授權單位為城市管理執法局,城管是據此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的。
但是城市管理執法局,可以行使行政處罰并不代表著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拆除,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可見集中行使行政處罰的單位只能在必要的時候,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惡化,而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執行,顯然不能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的城管來執行。
行政強制拆除由誰來實施呢?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并不必然是城市管理執法局。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
針對拆除違法建筑這一問題,不符合程序的強拆都是不合法的,無論是相關部門還是個人;1、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如果計劃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或行為,建議向市、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于違法的建筑進行拆除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城管進行強制拆除,并且對違建人員進行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城管執法部門進行強拆,必須以被拆除房屋為《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違建為
如果拆除的過程程序存在違法的行為,切造成了利益的損失,被拆遷方是可以申請合法合理的賠償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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