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對于已經認定的違建,肯定是要拆除的,且還沒有補償,正由于如此,導致違建的認定出現了諸多的漏洞,尤其是在拆遷區域,因此很多的當事人在被認定為違建時,選擇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行政訴訟期間違建會強拆嗎?這種行為合法嗎?
答案是否定的。《中華人民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違法建筑需要強制拆除的,只有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又不訴訟,且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強制拆除。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提起了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在訴訟或者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得拆除違建。
再者,《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原則上,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同時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倘若出現例外情形之一,法院應當裁定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些例外情形包括“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簡單來說,只有滿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和“不拆除”這三個條件,行政機關才有權依法強制拆除。“三不”缺一不可!
由此可見,在訴訟期間,即便是違法建筑,行政機關也不能強拆房屋。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那么就可以判定為非法強拆,因此,當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并面臨被強拆可能的時候,廣大被征收人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期間是不能強拆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是不能在水田建房子的,除非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否則就是違建,被認定為違建后,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被強制拆除。土地資源是屬于國家或集體,農田作為我們國家重點保護的對象,我們只有使用權,
關于已經住了人的違建是否能強拆,答案是肯定的;不過,在強制拆遷違建的同時,拆遷方也需要嚴格的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根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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