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于違法的建筑進行拆除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城管進行強制拆除,并且對違建人員進行處罰。那么城管有權認定違建嗎?違章建筑認定到底誰說了算?
違建認定和違建拆除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城管可以作為違建拆除的實施主體(但也必須依法依規),城管作為拆遷方是沒有權利在拆遷過程中直接認定違章。
違法建筑的認定主體:
1、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屬于法定部門,城市中的違法建筑由該部門主管;有的地方將城鄉規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合并稱為“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那么該“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有權對違建進行主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該部門就是是一般老板姓所講的“城管“。城管部門本身沒有權利管理違法建筑,但城管部門若得到了省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則有權要求要求違建所有人自行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3、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執法范圍之內(鄉、村莊規劃區)有權對違法建筑進行管理。超出其執法范圍之外的地方則無權管轄。
4、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自然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有權認定農村的違法用地類違建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其卻不具備實施行政強拆的職權。這一類實踐中不多見,一旦被征收人遇到了要保持警惕,好好考慮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輪得到自然資源部門來查。
律師提醒:在征收拆遷的過程中,老百姓一定要事先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一旦遇到房屋征收補償不合理、暴力拆遷、強拆等違法的行為出現,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3、依據《行政
因違法建筑的類型不同,會導致具有認定違建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部門不同。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根據現行的《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
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違法建筑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實踐中的難題。尤其是一涉及到拆遷,不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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