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征地拆遷的朋友們經常能夠聽到一個詞,那就是“聽證”,那么聽證具體是指什么意思呢?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哪些程序老百姓有聽證的權利,參加聽證會時需要注意什么呢?該怎么來申請聽證呢?
何為聽證?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那么,究竟應該在哪些時間聽證,對什么內容聽證呢?
在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有以下兩個時間段可以申請聽證:
一、在政府部門對土地調查確認時
在土地征收之前,相關部門會前來對被征地人的土地進行全方面的實地勘察及測量,而這項前期工作對于后面的征地方案、工地方案等起著很大的作用。等確認完之后由被征地者(組織、個人)等權利人需要在調查表上簽字確認。
如果有部分人對于相關補償方案有疑問或不滿,在征地方案正式報批前,相關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人其享有申請聽證的機會,被征地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被征地人在被告知后5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那么,在這次的聽證會中,被征地人就可以對征地的補償標準以及安置途徑提出相關意見。
二、在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
征地審批后,拆遷方還要發布正式的征地公告,并進行補償登記,結合登記結果,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意見。在政府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同時,應當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被征地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聽證程序:
第一步,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步,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第三步,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第四步,最后陳述;
第五步,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書面申請聽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聽證會的舉行應當嚴格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公開舉行,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會之前的七日內將聽證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必要時進行公告。如果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聽證會的主持人和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進行回避。同時在舉行聽證會時,負責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此外,在聽證時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由聽證參加人在確認無誤后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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