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三農的重視,以及對土地的需求,征用農村土地似乎已成為一種趨勢,可是卻也成了引發社會矛盾的“重災區”。之所以農村征地拆遷容易出現亂子,往往是因拆遷方在程序上面鉆空子。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及時的了解征收程序以及補償安置流程是十分重要的。
征地是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權利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合法行為,并給予合理的補償和適當的安置,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
一般來說,征地的程序如下:
一、發布征地通告
市、縣級國土資源局在征地范圍內發布征地通知,以書面形式告知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的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公告后,所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都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二、征詢村民意見
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行政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機關,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協商征地公告的內容,根據村委會或村民的意見記錄意見,并根據村委會或村民的意見分別處理和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者村民不同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補償辦法的,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或者征地的鄉鎮機關應當將征地通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申請聽證,并依法組織聽證會。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市、縣級土地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對被征用土地進行實地勘查,勘查四至邊界地區、土地用途、土地面積、類型、數量和土地附加物的規格,并當場填寫一式三份調查表。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并報批
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咨詢意見,聽證結果,調查登記結果,按照審查要求制定“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五、發布征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在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根據批準的土地方案,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1)集體經濟組織征地位置、土地類型、面積、土地附著物和青苗的類型和數量、待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和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貼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土地依附和綠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法;(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6)其他相關征地補償、具體安置措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土地征用權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征地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有關市、縣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國土資源局在公告后,會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和收養,向市行政機關報告審查批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計劃。
八、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行政機關經協商后批準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劃,報省級國土資源廳備案,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
九、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所有權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未按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十、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計劃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和其他費用。
十一、交付土地
被征地人收到補償后,應當依法交付土地,阻礙征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地,拒不交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是征地程序。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耕地:耕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貼和對地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是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數量除以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土地上的附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補償費和支付的安置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機關的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貼。 但土地補償安置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 30 倍。
土地補償費標準和其他征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土地補償費和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確定。
1、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2、征地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
征地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2、(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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