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在國家對土地政策的不斷更新,各地開始嚴厲打擊起違建房來,所以最近也是有很多地方都開始拆除了違建房,但是還是有一部分人會抱著僥幸的心理來對待,前來咨詢關于2020年違章建筑的處理方法是什么?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詳細的講解一下。
一、2020年違章建筑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1、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對于農村違建房有權要求對方在限期內拆除,并將土地恢復原狀。另外,鄉、鎮人民政府還可以實施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并要求在限期中將違建房改正過來,若是逾期不改正的話,則將違建房進行拆除。
2、從違章程度的不同來看,違章建筑分為兩種,一種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但該施工建設未取得或超出建設、規劃部門的一個相關審批,另一種其實就是無土地使用權的一些違章建筑,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談不上后續的審批手續,這種類型的違章建筑,往往會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后果。
二、違建房如何認定?
對違法建筑的認定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程序,不是房屋征收部門認為是違法建筑就是違法建筑的!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拆除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1、調查取證
如果是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筑是有城鎮規劃區的縣(區)規劃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筑則由鄉鎮政府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過程包括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家庭狀況、職業、年齡等;現場勘查記錄違建房屋的現狀,包括區位、房屋面積,結構以及修建時間等;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確定規劃區,并到房管部門查詢該房屋的登記材料。這個過程中,房屋的所有人是需要參與其中的,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也是不合法的。
2、對違章建筑的認定
規劃部門調查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該房屋是否為違章建筑的認定,并報相關部門審查,比如鄉鎮政府的要報縣級政府審查。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
依據《城市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規劃部門需要事先告知房屋所有人相關的事實、依據以及所享有的權利。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之后,還需要履行送達執法文書、審批強制拆除、制作拆除方案、實施拆除和驗收以及結案歸檔這五個法定程序。其中送達需要送達當事人,如果實在送到不到的,還需要見證人見證送達過程。
最后,大家也不要忘記,在閱讀《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特別是上面說的:“如不服本決定,當事人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換句話說,違建的認定啊,并不需要害怕 ,及時處理,向律師進行咨詢,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根據相關拆遷政策,對自建房進行安置要符合在拆遷區域內外均無正式住房、獨立分戶及實際居住這三個條件,自建房拆遷,意味著拆遷補償、意味著重新安置,那么具體的補償方式及標準一般是這樣的,農村自建房拆遷賠償費
如果已經從法定意義上定性為違章建筑,且超過了批準期限的,那么拆除違建是沒有補償的,詳情見下面所述;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
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房屋被鑒定為危房后,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要從判斷危房認定是否合法、房屋危險性鑒定申請者是否合法、申請人是否依法享有異議權三個方面來判斷危房鑒定行為是否合法。另外,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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