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如果在自建房頂搭建相應建筑應當取得城鎮規劃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的擅自搭建的都屬于違章建筑。但只要沒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沒有妨礙城鎮市容管理、沒有影響城鎮統一規劃的,一般不追究責任。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老百姓在建設房屋或者其他設施時,一定要先獲取相關的審批,避免被認定為違章建筑,導致自己勞民傷財,得不償失。而在現實生活中,非法強拆、非法認定違章建筑的行為無法杜絕,因此老百姓一定要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出現自己的合法財產受到侵害,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途徑維權。
無論是從《物權法》還是《物業管理條例》,樓頂區域都是屬于共用的設備設施場地,搭建棚子,加蓋都是屬于違建行為,只有一種情況可以正常使用樓頂區域,就是根據合理的使用需求,在樓頂安裝類似太陽能熱水器等設備,
一、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屬于法定部門,城市中的違法建筑由該部門主管;有的地方將城鄉規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合并稱為“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那么該“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有權對
“違法建筑”的由來始末1980年代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稱之為“違章建筑”,1990年《城市規劃法》出臺之后,“章”變成了“法”。就此,“違法建筑”成為通用說法,違章建筑一說屬于遺留的過往叫法。后來為簡便執
法律是嚴格規定了違建的認定與處理方式,如果進行到需要拆除的問題,那就更為嚴謹。總而言之,拆除需要有法可依,若無法可依的拆除,即為違法強拆,拆遷人隨時都可以進行維權起訴!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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