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農村城鎮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大量被征收、征用,由此引發的土地承包案件大幅上升,且涉及面廣、矛盾尖銳、審理難度大。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首先要明確三個概念,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三項費用合起來稱承包地征收補償費。
對該問題的正確理解涉及對相關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性質的認識問題。一般而言,在發生土地征收時會產生以下三種費用:
一是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于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了,就補償給受讓人。
二是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體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給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則這部分補償費可以交給村集體。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體對其進行了安置,為其安排了工作,這部分費用就應當交給安置該村民的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選擇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堅持要補償費。
三是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應該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土地補償費都擁有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土地補償費時要注意兩個問題。
首先,土地補償費是否進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權的范疇,其他人不能干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補償費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受理。其次,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數額時,決定剝奪某一成員的分配資格,或者讓某些成員分得多、某些成員分得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對此有異議而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例如,某村委會決定分配土地補償費時,決定村民甲只能分得平均數額的三分之二,村民乙只能分得平均數額的三分之一,村民丙不參與分配。
雖然這一決定是村民委員會集體決議通過的,如果村民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土地補償費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分紅不同,它屬于自然資源的收益,不屬于勞動所得。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勞動為集體經濟組織創造了價值,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各成員的貢獻分配收益的,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但是由于土地補償費屬于自然資源的收益,不屬于勞動所得,不存在誰的貢獻大或貢獻小的問題,因此,對全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予以平均分配,不能由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剝奪其他成員的分配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不一定。對村集體的公共積累用于拆遷賠償補貼或補助的應按本集體經濟成員按人頭分配補貼。1、按戶口補償: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地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制定的實施細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是
針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可以依據相關的法律條文來解答;根據《土地管理法bai》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du,按照被征收zhi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dao。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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