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案件中行政機關查出房屋屬于違章建筑的,將依法進行強制拆除。當事人自行拆除或由政府進行拆除。那么什么樣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一詞最早出現在1980年4月《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這一國務院文件中,從1984年1月頒布并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起,該等用詞開始見于國務院的多部行政法規上。
從我國整個行政法律體系來看,在法律層面上,對違章建筑一詞并未作明確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我國土地、房屋、規劃、建設、市政、環保、防洪、消防、公路、鐵路、航空、港口、防震減災、文物、園林、水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從不同的角度對于違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規則。
這些規則雜亂而無序,常常混淆了一般違章與嚴重違法之間的法律邊界,成為行政機關背離依法行政原則超越職權甚至濫用職權作出損害行政相對人利益之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依據?!段餀喾ā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奔次餀喾ǘㄔ瓌t;對于物權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應當法定,故目前對于違章建筑的界定尚屬法律保留事項。
在拆遷征收領域,被拆遷征收人之違法建筑多為居民為解決居住困難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情形。對于該等違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據的主要法律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
現實中,諸多立法和執法人員習慣地將違章建筑與違法建筑混為一談。為更好地區分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有必要將違章建筑作狹義理解,即:所謂違章建筑,系指違反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們則稱之為違法建筑。
在拆遷征收領域中,違章建筑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 (3)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5)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違章建筑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未經批準、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筑的; (2)相關法律出臺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臺后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于違章建筑,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違章建筑,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復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違章建筑,但是政府默許; (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筑; (7)棚戶區; (8)政府拆遷征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筑。
總的來說,各地政府一般從規劃、施工許可的角度去認定違章建筑,即如果建造的房屋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的,或者超出上述該證的許可范圍建設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筑。
房屋的公攤面積和房屋套內面積共同構成了建筑面積。一般而言,總公攤系數是指一棟建筑的總公攤面積與總套內建筑面積的比例。公攤系數需要注意的是它只針對單一建筑,不是所有建筑的公攤系數都一樣的,每棟建筑都有自
人頭費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也不是法定的補償項目,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確保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為原則,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安置、貨幣補償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不管有沒有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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