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為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該法解釋了集體土地征收的概念和內涵,即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通過法定的程序,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的行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村集體所有變為國有。那么,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都有哪些呢?
1、對預征地信息的知情權
在征地村組范圍內發布征地預公告,將擬征地的用途、地塊位置以及相關規定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征地塊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請注意,這一環節的要求是必須告知到農戶個人,而不可由村組成員予以代替。
2、對被征土地的情況的確認權
對擬征收土地情況調查,全面了解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涉及村組的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年產值等;對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要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共同確認,并做好檔案材料存底工作。
3、對擬定補償安置方案的異議權和聽證權
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村組進行公告,如村民對補償安置方案和標準有意見可以提出,如果村民提出聽證申請還應該召開聽證會。此程序非常重要,被征收人要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要等到征地依法報批后再申請。
4、基層政府及國土部門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征地
這一報批環節會產生一份極為重要的文件:征地批復。有,則項目合法;沒有,則項目不合法。即使是一些“先行用地”的項目,也需要有自然資源部提供的先行用地批文。
5、省級以上政府批地后對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權
需要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組進行公告,即所謂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對此環節有詳細規定,被征收人可自行上網查閱。總之,這一公告是必須有的,無公告不征地。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6、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權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其補償內容以實施征地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視為放棄;但有正當理由導致延期的除外。此即“兩公告一登記”程序中的“一登記”。
7、對最終確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的知情權
實施征地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組予以公告。如果在征地報批前已經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可不用重復征求意見的程序。這也就是我們反復強調的維權須提早啟動的意義所在。批前走過的程序,批后很多都會被省略。
8、對補償安置方案申請協調和裁決的權利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申請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可申請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針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尋求法律救濟,是被征收人依法維權的核心舉措。
9、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實施征地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落實被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相應的安置工作,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監督補償、安置費用兌現。征地補償費用未按時足額落實的,被征地農民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10、補償安置后交出土地的義務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相應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著物,驗收后交付土地。
11、對違法強制交出土地的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如補償安置未到位,地方國土部門下發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當事人可以采取法律程序維權,否則實施征地單位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即征地領域的“司法強征”。
12、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后:
涉及宅基地房屋拆遷的,由拆遷機關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程序,經過制定拆遷補償方案并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后修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經過復議訴訟后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參照國有土地上的規定走,這是有明確政策依據的。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實踐中因未按照批準的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對廣大當事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可向市或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級政府裁決。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第二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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