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司法強拆”是指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確定的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制度設計。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司法強拆的條件包括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需要特別提醒廣大維權戶的是,人民法院司法強征程序并非法庭審判程序,而是執行程序,維權戶若因法律知識的缺失而超過了對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的復議時效和訴訟時效,將會直接將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動的局面。因為接下來將要面對的就是不需要經過法庭開庭審理的強制執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種訴求和理由將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陳述的機會,維權之路將直接越過法庭審判而達至終點,那顯然是極其危險的。這就要求廣大的維權戶們,一旦發現通過協商和談判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之時,就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對征收決定尋求法律救助,而切勿因時效問題最終使自己的權益遭受損失。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遭受強拆后起訴時效依據不同的起訴而定,如果是行政訴訟的,應該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是民事賠償訴訟的,起訴時效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一、違法建筑的強拆程序——行政強拆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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