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幾年的時間里,棚戶區改造力度穩步加大,受“棚改”影響的人群越來越多,且都直接關系到被“棚改”居民的切實利益。在棚戶區改造的時候,強拆的現象依然存在,那么在棚戶區改造的過程中,什么情況可以強拆呢?下面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國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只有在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不復議不起訴又不搬遷的,政府才可以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拆除房屋。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滿意,要及時復議或者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否則要面臨司法強拆的后果。
二、集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即農村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戶與政府達不成拆遷協議,政府有關部門有權責令被拆遷戶交出土地,被拆遷戶不交出,政府要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拆除房屋。這里也要注意,如果政府下達了責令交出土地的法律文書,也要及時復議或者訴訟。
三、違章違法建筑。所謂的違法房屋,一般是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涉及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在無法消除違法影響的情況下,而必須拆除。
最后提醒:在國家各類的拆遷征收中,遇到強拆切忌武斷行事,首先要確定強拆行為是否合法,一旦發現在強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經法律授權、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無論是從《物權法》還是《物業管理條例》,樓頂區域都是屬于共用的設備設施場地,搭建棚子,加蓋都是屬于違建行為,只有一種情況可以正常使用樓頂區域,就是根據合理的使用需求,在樓頂安裝類似太陽能熱水器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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