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城鄉一體化的進程也不斷的加快。很多農村都面臨著房屋拆遷。在這些面臨要拆除房屋中,我們不難發現存在很多許多證件不齊全的現象。那這類房屋都該被認定為違建嗎?我認為不是的,下面我就給大家來說一說,農村違建房屋的認定、拆除及賠償。
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經過當地政府審批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登記證書等證據,僅提供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或證人證言,這不足以證實其房屋是合法的、經審批的建筑。
需要注意的是,農村無證房屋并不等同于違章建筑,人民法院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區分,綜合考量,作出合理判斷。
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了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但實踐中經常有行政機關為加快拆違進度,不經催告程序、不給當事人留出復議和訴訟期限即實施拆除,構成程序違法,這需要引起行政機關的高度重視,實際上依法拆除更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
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損失。
被拆除的違章建筑不屬于合法財產,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應屬合法財產,依法應予賠償;違章建筑內的合法動產,亦應予以賠償。
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本應依法妥善處置并保全證據,以證明其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已盡慎重、妥善之注意義務,對違章建筑中的合法財產已予清空并妥善處理。
但行政機關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行政機關的違法強制拆除,致使行政相對人僅能提供相關現場照片及財產損失清單,業已窮盡舉證手段以證明動產損失的存在,雖然其對于動產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舉證,基于公平原則,對于案涉動產損失及賠償數額的確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管涉及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筑,要想強拆都要履行法律程序:首先要履行立案程序,由城管部門對線索進行審查,然后就是通知建房人進行調查詢問,并要建房人提供有關建房材料,并對現場進行勘察檢查,確定涉及房屋的結構
不是所有的違建都必須拆除。第一種情況:宅基地的面積總和不到當地的宅基地的標準。有些農民雖然有多處住宅,但這些住宅的面積加起來也達不到當地的宅基地標準,因此雖然規定了一戶一宅,但是一戶多宅的住宅面積小,
棚戶區改造針對于城鎮中,歷史遺留的集中成片危舊住房、破房爛院,戶距擁擠不堪,公共設施無法配套,消防出行、生產生活存在明顯公共安全隱患的舊村舊城,本著解決群眾出行、住房安全、生產寬敞、生活便利、公共安全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