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為人們生活所需的重要財產,一旦強制拆除錯誤便會因為執行行為的不可逆性而給被征收人造成嚴重權利損害,那么什么情況下你的房屋會被強制拆遷呢?
在還未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時,通常情況下,征地拆遷都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來進行征地拆遷的。其中《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第17條規定: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房屋承租人或者被拆遷人沒有將房子搬遷的,需要通過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進行責成,要求其強制拆遷,或者通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拆遷的申請。
政府在2011年之前,倘若想要對房屋進行強拆,能夠自行對有關部門進行責成,要求其將房屋拆除,因此便造成了屢屢發生的強拆事件,加深了征收方同被征收人之間的矛盾。
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2011年1月19日出臺之后,之前的《城市拆遷管理條例》便自行廢止了,進而“司法強拆”四個字便走進了人們的生活。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倘若政府要對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在經過法院準予之后才能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這一套程序也就是我們剛才所提到的“司法強拆”。
什么情況下,你的房子可能會被強拆?
1、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已經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但是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履行相應補償的,被征收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
這里對這段話我進行一下通俗解釋。當你和政府簽訂征收拆遷協議之后,征收人已經把錢打給你了,但你仍然不搬家,這個時候就可能被強拆。但后面的一句話就是轉機,你是否有正當理由不搬遷,大家在面臨被強拆的時候,一定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
2、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就補償協議未達成一致,市、縣級人民政府衣服作出補償決定,不依據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這一條描述的情況是很普遍的,如果大家如果對補償結果不滿意,或者有充分依據情況下證明補償結果不正確,那么大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切勿消極對待而選擇置之不理。
我們再來補充一下關于文中“法定期限”的解答: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法院受理強制執行訴訟,會依法通知被征收拆遷人聽證,在聽證會上,你可以就征收程序、補償情況有依據的提出異議,最終判斷是否準予強制執行。
住的房子有可能被強拆的,主要表現在下面三種情況。1、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已經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但是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履行相應補償的,被征收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2、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房屋拆遷是按照房產證的房屋面積來補償,與戶口上的人無關。不管是國有土地的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是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與在被拆遷的房屋內有戶口的人無關。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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