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農村很多地區的土地都出現違章、超標、一戶多宅的現象,而對于違章建筑國家將采取拆除的方式來還原土地,那集體土地上哪些建筑是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實際上并沒有統一標準,在實踐過程中常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章建筑主要有七類 :一是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二是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三是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是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五是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六是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是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我們認為,違章建筑并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筑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但未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物。
各地政府一般從規劃、施工許可的角度去認定違章建筑,即如果建造的房屋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的,或者超出上述該證的許可范圍建設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筑。
集體土地上哪些建筑是違章建筑?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對于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章建筑物的認定應當本著尊重歷史和現狀、物盡其用和珍惜資源、維護公共利益和法律權威的原則。嚴格按照地方性法規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采取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進行處理。
綜上,在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各地對于違章建筑的處理方式不同。有的地方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可以違章建筑轉變為合法建筑,獲得拆遷補償;有的地方則將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筑,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不能獲得拆遷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
在我國,強制拆除分為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司法強拆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強拆的決定,再由行政機關去執行;行政強拆是指行政機關自主作出予以強制拆除的決定,并自主執行。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集體土地征收中主要被征收人應包括:所有權人;土地他物權人;地上物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承包人或承租人等權利人。集體土地被征用,土地補償款是補償給集體平均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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