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合法強拆主要指司法強拆,是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強拆。那么,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申請司法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已經作出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作出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
從該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作出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4方面:
1、作出強制拆遷決定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其他主體無權作出強制拆遷決定;
2、拆遷人已經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包括:以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或進行產權置換方式進行補償;
3、被拆遷人拒絕履行拆除房屋的義務,并且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起訴;
4、拆遷方向法院提出強制拆遷的申請。
二、強制拆遷相關要理解的內容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有些時候,拆遷方急于推進拆遷速度,違法強制拆遷,破壞法治,這時候被拆遷人最好委托專業的拆遷律師,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司法強拆的其他需要注意事項
1、商業拆遷是不允許司法強制拆遷的。一般而言,對于商業開發項目,只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償協議。
2、司法強拆只有由征收人來啟動。公共利益的拆遷,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動履行協議,法院拆遷不能逕行強制,只能通過征收人向法院起訴以后,待判決文書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遷。
綜上所述,司法強拆不違法,但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您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滿意,又想阻止司法強拆,要立即提起訴訟或復議,千萬不要超過期限。
行政復議期限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訴訟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若先選擇復議的,要在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或者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政府可以強行征收土地房屋。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如被征收人即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行政訴訟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經法律授權、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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