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是理所應當與不容置疑的,然而當違建與拆遷聯系在一起的時候,常常就會產生一些會侵犯到百姓利益的行為。在實際的征地拆遷過程中,存在不少這樣的案例,那么沒有證的房子就是違章建筑嗎,沒有證的房子就可以強拆嗎?
第一,我們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那些《城市規劃法》《城鄉規劃法》實施以前建設的老舊房屋,應當予以補償。就比如房屋雖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確系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歷史老房,在拆遷時應明確指出該房屋屬于合法建筑,產權人應當獲得公平補償。
第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所以,對于那些各種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當綜合考量建造歷史、使用現狀、當地土地利用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尤其是對于涉案房屋系當事人及其家庭唯一實際居住使用房屋這種情形,行政機關更應當充分考慮行政行為的最小損害原則,避免應拆除違建而令當事人無房可住、零補償無處安置等不人道結果發生。
第三,即使房屋被認定成違建,行政機關也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違建房屋作出相應處理。那些違法程度較輕、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房屋,不應盲目拆除。對于確實屬于違建且需要予以拆除的,也應當嚴格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執法,且在拆除時要明確區分建筑的違法部分與合法部分,不得出現超范圍執行的違法情形。
如果有被征收人朋友也存在房屋無證、少證,但建房年代較早,規定政策早已發生變化等情況,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在法律支持范圍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不管此類強制拆違的行為是否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強制拆違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是不是只要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就只能面對被強拆的命運,這是很多被卷入違建糾紛的
沒有房產證不一定會被強拆。沒有房產證不代表就是不合法建筑,是違章建筑。只要具有合法的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未申領房產證,也是合法的建筑,在拆遷時應按照合法程序給予補償。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房屋,國有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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