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所見的強拆案件,大多發生在拆遷部門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時。這個階段的強拆事件多發,主要歸因于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和拆遷項目、建設項目推進之間存在沖突。那么如果被拆遷人與拆遷部門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呢,簽完協議可以強拆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也就是說,政府拆除房屋需要滿足兩個前提:其一是雙方通過協商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約定了搬遷期限,或依法按程序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了補償決定確定了搬遷期限,且該期限業已到期,被拆遷人并未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相關法律程序;其二是政府已經按照拆遷協議或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條件對被拆遷人進行了補償安置。
如果政府在拆遷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到期前就組織強拆,這樣顯然是違反了合同約定的;而如果被拆遷人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搬遷,又未通過法律途徑啟動相關法律程序的,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生效開始,拆遷過程中的行政強拆已被廢止,在此類情況下政府直接實施強拆并無法律依據。
在此基礎上,如果拆遷方尚未按照拆遷協議約定給付拆遷補償即對房屋實施拆除,顯然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同時也是違反了拆遷協議約定的。由于政府強拆給被拆遷人帶來的損失,被拆遷人可以依法主張相應的賠償。
簽協議不是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房屋的合法條件。如果協議在簽訂時就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況,被拆遷人應當積極主張權利,通過司法途徑將有問題的協議推翻是完全可行的。不要因為簽了協議,就自動放棄爭取合理補償的機會,也不要因為簽了協議,就認為房屋可以任由其他機關強行拆除。面對拆遷過程中遇到的不公平因素當積極應對,努力爭取合理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上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又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
一般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事無絕對,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反悔。1、與房屋拆遷有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與拆遷部門就拆遷補償相關問題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那么簽了拆遷補償協議,最快多久拿到補償?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拆遷補償協議會約定補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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