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征地拆遷工程的持續和廣泛推進,各個地區農村的土地房屋都將面臨征收拆遷問題。對于農民來說,征收拆遷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唯一能把控住的就是補償款的多寡。當然,為了以后能更好的生活,每一個農民都希望多爭取一些補償款。但在現實的征遷中,對于補償款的分配卻出現了很多問題。那么這個土地征收補償款的歸屬是怎么樣的呢?
土地被征收,土地補償費卻由集體掌管
某先生是某村村民,擁有10畝承包地,某先生一直在自家的承包地里種植小麥、玉米等農作物,用于維持生計。2018年某先生所在的村莊的部分區域被劃入征收范圍,某先生的承包地有3畝被劃入了征收范圍。村里公告欄貼出的補償政策文件顯示,每畝地的土地補償費是6萬元,再加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整體補下來還算比較公平,不至于讓自家的生活水平降低。
然而,過了幾個月后村里通知某先生去領補償費。某先生去了之后,村里卻聲稱村里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應該由集體掌管支配,不能分給村民,村民只能領取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某先生不同意就未簽字領錢。
土地補償費,最終還是要發放給村民的
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可見,不管是根據新修改的還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都應當包括三個方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毫無疑問是應該補給失地農民的,但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卻多有爭執。
那么,土地補償費應當歸屬于誰法律法規有沒有直接作出規定呢?答案是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根據這一規定,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征收農村土地時土地補償費應當全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那是不是意味著村民就不能分到或者只能分到一小部分土地補償費呢?當然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最終還是要發放給村民的。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所以,農村土地征收時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最終還是要將大部分的補償費用發放給失地的農戶。這個道理其實很好理解,誰家的地被征了,誰家的地就少了,那么每年地里莊稼的產出就少了,因此當然應該給他們補償,這樣才是公平合理的。
律師提醒,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不是村委會所有,而且土地補償費應當主要用于被征地的農戶。所以,廣大農民兄弟在遇到征收時一定要切記自己有權要求土地補償費。如果村里不發放土地補償費或者發放的土地補償費金額過少時,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要求就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召開村民大會,參與補償費分配方案的制定,并實際監督方案的執行。
政府征收土地閑置了三年后可以主張恢復耕種,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對于開發商
征地補償支付方式是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民和農民集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條件的地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