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征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特別對于違章建筑的處理,相比于以前更加嚴格,很多違章建筑都被拆除處理,那么違章建筑實施強拆有期限嗎,今天針對這個問題來講解一下。
一、違法建筑不可扣帽子,認定要嚴格遵法律規定
1、認定違法建筑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限期改正;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據此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才具有認定違法建筑的權力。
2、拆除違法建筑的實施主體:第一,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知,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責令限期拆除的權力,但是這并沒有賦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強制拆除的權力,具有強制拆除權力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第二,對于城市規劃區外的違法建筑,即鄉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據此,鄉鎮人民政府具有強制拆除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的權力。
二、未經這六個月,不得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于違建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由此可知,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后,享有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權利,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復議的期限通常是60天,而行政訴訟的期限通常是6個月,也就意味著未經6個月,政府不可強拆違章建筑。
違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隨時都可以阻止搭建和拆除,但也不是隨隨便便來個人說拆就拆的,該走的程序還是要走。即使是違建,如果拆除程序不合法,可以通過專業律師的幫助,要求給予補償。
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是有期限限制的,對于超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將不會受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可知,在法定期間內,被征收人具備“不復議”“不起訴”“不搬遷”這三個前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唯一的合法強拆就是司法強拆,所以就算是違章建筑,也必須由政府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經法定程序給予強制拆除,目前,我國強制拆除的執行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司法強制拆除行為,其余主體所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可分離的建筑材料以及附屬在違法建筑上的合法財物因強拆遭受損毀的,都應當獲得賠償。所以,在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上,是要區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
我們先來看看這幾份法律對于違建拆除的規定,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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