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經常看到農村人在某一塊土地上搭建起廠房房屋,因為是農村,所以基本上土地管理不叫松懈,所以農村里的人經常會以為這塊地是沒人的,自己建好建筑就是自己的了,一旦被發現也是麻煩事,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廠房房屋違建的標準吧。
廠房違建一、自建時間標準
違法建筑認定內容最早由第七屆全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89年12月26日通過,1990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制。
《城鄉規劃法》則是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生效執行。
也就說,在此時間段之前的自建廠房是不可以認定違章建筑的,因為在法律上有著“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廠房違建二、認定主體標準
很多拆遷項目中的違章建筑會由拆遷方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對某一房屋進行違章建筑認定,然而事實上,違章建筑只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加以認定,《城鄉規劃法》實施后的違法建設也僅能夠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
也就是說,其它部門無權對你的建筑進行違法建筑認定。
廠房違建三、處理主體與方式標準
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權歸屬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建房屋雖然影響規劃,但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采取改正措施,并責令當事人期限整改并處以罰款。
被拆遷人在接受處罰并進行了相關整改,規劃主管部門應對其房屋進行合法建筑認定,并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所以該房屋在拆遷中可以進行合理補償。在自建房嚴重影響規劃的情況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或者沒收該違章建筑。
上述兩種處理方式貫徹了“比例處罰”的原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主體,如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城管大隊均不得擅自為拆除行為。
廠房違建四、處理時效標準
違章建筑、違法建設并不必然受到法律追責。原因在于,法律在賦予追責主體行政處罰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行使該權力的時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違章建筑、違法建設進行處罰的時效是兩年。若超過該時效,權力即歸于消滅。
廠房違建是非常嚴格規范的,一旦出現這樣的事情將是受到法律的處分,所以在建設房屋廠房時一定要注意,避免后續出現類似的問題,得不償失。
根據國家《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對違章建筑執行強拆程序前必須要先要經過立案、調查、決定、送達、組織實施等相關程序。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程序環節或者其中某一項環節有瑕疵或者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執行了強拆程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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