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存在著許多違法建筑。通常情況下,是需要拆除這些違法建筑的,在我們的認識當中,經過戶主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拆除房屋,那么當面對違法的建筑時我國的法律允許對其進行強制拆除嗎?哪些部門有拆除違法建筑的權利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時將不給予被拆遷人拆遷補償。所以,違法建筑的認定查處過程也就變得極其關鍵。違法建設行為的形成原因將是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查處過程中的主要依據。違法建設行為的形成原因不同,執法主體也就會存在差異。對于不同的違法情形,我們對享有違法建設(建筑)查處權的單位進行了總結,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國土資源管理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享有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查處違法占地建設行為的權利。具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占地建設情形中的其中一種的,國土局可根據法律將處罰決定作出,責令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治理、把施工停止或責令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新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
但是在這需要為大家提個醒,國土局不具有強拆的權利,不能將違法建筑和設施自行強制拆除。倘若在訴訟期限滿了之后個人或者建設單位沒有不起訴又沒有自行將違法建筑和設施拆除,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二)城鄉規劃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局享有對城市規劃區內非法臨時建設(建筑)和違反規劃建設行為進行查處的權利。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于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沒有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的情況下就進行建設以及非法的臨時建設(建筑),能夠將具體情形結合作出責令將建設停止、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罰款、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及將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沒收等行政處罰。
但如果當事人沒有根據處罰決定的要求將建設停止或拆除,城鄉規劃局不能夠自行拆除,應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申請提出,通過縣政府責成相關部門采取將施工現場查封、將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是查處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在沒有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法取得或者沒有根據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情況下就進行房屋建設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將建設停止、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超過了期期仍舊沒有改正的,能夠將違法建設進行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于沒有將施工許可手續依照法律辦理就進行工程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將罰款、停止施工、責令改正等處罰決定作出。
拆遷違法建筑是具有法律依據的,倘若建筑物沒有根據國家規定進行修建就會為人們的生活埋下隱患,所以在面對違法建筑時,我們是能夠對其進行強制拆除的。鄉鎮的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都享有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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